11月29日,由北京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和河北省财政厅发布的《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已经完成征求意见工作。
本清单分为48项,规范了供应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的行为,其中代理机构的项目最多达到36种。
那么相比于2020年的《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京津冀清单》)有哪些变化呢?
首先就是强化了民营企业的保护和对内外资企业的公平对待要求,增加了禁止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其次,针对目前出现的,将企业经营执照上的营业范围作为限制的情况,《京津冀清单》规定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不能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
第三是强化了“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方面的限制,将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也作为对供应商的歧视条款。在产品要求中禁止设置“知名”“一线”“暂定”“指定”“备选”等表述。
与20版《负面清单》相比《京津冀清单》还特别规范了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其中投标(响应)保证金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