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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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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办法》修订背景是什么?
现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3年出台,2013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做了修订。《暂行办法》规定了评标专家入库的条件、程序,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要求,对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规范评标专家库组建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变化,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管理服务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一方面,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凸显,是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关键一环,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评标专家队伍;另一方面,有些专家评标不专业、不公正,评标质量不高,严重制约了招标投标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为此,我们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力求通过完善评标专家入库审核、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全周期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从评标专家这个“小切口”切入,由点及面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办法》修订原则是什么?
《办法》全面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规范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等有关部署要求,在修订过程中突出四方面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标专家履职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机制层面剖析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的完善评标专家相关管理规定。二是吸收实践经验。总结提炼各地、各相关部门在专家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听取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评标专家等实践经验和意见建议,将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三是强化闭环管理。健全评标专家从入库、培训、履职到考核、出库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体系,严把入口关,强化日常管理,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约束。四是突出创新引领。顺应招标投标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鼓励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通过改革创新提高专家评标质量。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对《暂行办法》做了全面修改,并新增17条,修订后共七章36条。主要做了以下调整完善。
一是严格评标专家库组建条件。
明确评标专家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建单位依法组建,提高组建评标专家库的基本条件,对专家总人数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规范评标专家选聘。
增加对评标专家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电子化评标技能、年龄条件等方面基本要求,明确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评标专家入库审核,要求对拟入库专家进行测试或评估,确保评标专家专业素质过硬。
三是细化评标专家抽取规定。
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要求。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无法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是深化评标专家库共享。
明确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五是强化评标专家履职管理。
明确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责任,逐项细化完善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管理要求。增加履职风险评估的规定,通过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等方式,降低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六是明确各方法律责任。
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综合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停评标、取消评标资格、移送纪检和司法等处理措施,打击评标专家违法行为。针对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有关违法行为,细化了相应法律责任。
四、《办法》对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作出哪些具体规定?
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是提升评标专家履职能力、规范履职行为,更好发挥评标专家作用的重要举措。为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管理职责。
厘清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中的职责边界,区分日常管理责任和行政监督责任,解决评标专家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
二是创新管理方式。
建立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等管理机制,要求专家库组建单位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每年组织教育培训,建立评标专家履职年度考核制度,提高评标专家管理的精准性实效性。
三是建立轮换机制。
确立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管理,续聘须按入库标准进行审核,保证在库专家富有活力、能力匹配。建立年度调整、日常调整、自愿退库等多种动态轮换机制,破解评标专家“只进不出”问题。
四是强化终身追责。
明确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提高违法成本,有力震慑不法行为。
五、在推动《办法》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办法》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解读。
加强《办法》宣贯解释,指导督促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专家库组建单位准确把握《办法》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面向包括评标专家在内的各类招标投标参与主体开展《办法》宣传解读,推动评标专家队伍理解适用《办法》,提升能力素质,规范评标行为,依法客观公正履职。
二是完善配套措施。
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健全配套制度规定和工作机制,优化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指导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对照《办法》规定,制定完善入库审查、履职考核等配套制度标准,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建设,堵塞制度漏洞,提升管理水平。
三是强化落地见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对各地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典型经验复制推广,适时开展交流互鉴,不断加强和规范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引导评标专家依法履职尽责,推动《办法》落实到位。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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