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如何克服廉价质疑或投诉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带来的困扰?
答:对于质疑而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只要是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得拒收。
这是为了充分保障供应商救济权利,也是出于关口前移化解采购纠纷、提高采购质效,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考虑,政府采购制度并没有设置质疑受理、虚假或者恶意质疑认定程序。
当然,制度也充分考虑了采购效率的问题,规定了质疑期限,逾期质疑可以拒收,因此不存在无休止质疑的可能性。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首先要确保采购文件合规、科学、明确、完整。打铁还需自身硬,对于质疑答复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秉承有错必纠的思想及时予以纠正,确保采购程序顺利进行。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为了提高效率,可以依据94号令第十条,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不符合这一要求的法定期限内的质疑,可以程序性答复质疑不成立。
对于投诉而言,94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投诉受理、审查程序。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不实投诉,虚假、恶意投诉的法律责任,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虚假、恶意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供应商不实投诉,虚假、恶意投诉是要付出代价的,不存在廉价投诉一说。
2.问:质疑期间是否需要暂停政府采购活动?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因此,在质疑答复期间,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暂停采购活动。
3.问:供应商嫌招标文件太贵没有购买,有权利质疑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售价过高或者售卖电子采购文件的,可以举报。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4.问:供应商被告知补正证明材料,质疑答复期限怎么算?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质疑供应商补正质疑函内容,但仍需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不能因质疑供应商补正质疑函内容而推后质疑答复时间。
5.问:非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有供应商质疑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不成立。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此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能发布成交公告吗?
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或者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可以发成交公告;如果认为供应商的质疑事项成立,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